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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如此小題大作嗎?

楊阿魚 = 水藍色透明鯨魚 於 2008年7月10日 星期四 晚上10:33 發表
今天看到的蘋果日報新聞︰連結YouTube卡通 女童挨告

內容大概是一個國小女生經由課堂上老師授課知道YouTube網站,然後將網站影音某段過內具代理商的兒童影片內容嵌入到自己的部落格中。而該部落格內容被網路警察搜尋到並轉達給該代理商,該代理商以女童侵害該廠商版權為由,向該女童提出告訴。雖經由少年法庭判決不足以重罰,僅交由女童父母管教,而不需進行審判,但代理商仍堅決提出賠償…BALABALABALA

YouTube本身使用說明中有提到嚴禁上傳非正當取得授權影片,除非上傳者本身有取得影片內容授權,另外嵌入影片內容至其他網頁,不能以用於營利為優先目的。 (但好像還是有模糊地帶?有不少網站內容也都會引用到YouTube上的影片內容,雖說他們營運獲利大多從附帶的廣告利益或是廠商贊助而來,但閱讀內容卻是免費的,這樣子也不太能說他們會有使用上問題。)

YouTube聲明網頁

這件事情目前看來是︰網路警察先翻到女童部落格,認為他張貼了不應屬於他的影音內容連結,然後聯絡該影片代理公司,然後代理公司再針對女童提告。

如果從過去的情況來看,有一部分可能是網路警察本身直接「認為」上傳者就是是女童本人,也可能他們根本不知道YouTube嵌入語法運用,而認為影片本身是存放在女童部落格中 (事實上是存放在YouTube伺服器裡)。而代理商的部份,搞不好也不知道YouTube的使用模式,或者真的如網友批評般的小題大作 (或是真的執意打場爛官司)。

原始的問題應該是在於上傳者,而要查詢上傳者資料便得要透過YouTube,正常情況下,代理公司應該是要先針對上傳者提告 (上傳者牽涉版權問題,請YouTube提供上傳者資料,並將相關影片下架。若YouTube執意不將相關影片下架,才可能進行其他後續動作)。

影片本身有問題,若是使用者本身不知情而使用,那一般情況而言,頂多私下和解了事,但這次這樣的事情,未免也小題大作了點。當然以代理商對於著作權的堅持來看是合理:但是有必要搞成這樣嗎?若是像法國境內保護LV的做法的話 (在法國境內持有仿冒品LV,真的會被警察找上門),女童的確是會被找上門,可是影片也不是由女童上傳或持有。

有必要或值得搞成這樣子嗎?

連法官判決都認為不必小題大作,廠商卻執意控訴,除了搞壞自己的名聲之外,我看不出來有什麼好處。 (個人還是懷疑廠商根本沒搞懂影音嵌入的道理)

如果這件事情變成一種常態的話,那或許網路上又要掀起一場抗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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