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到︰
財政部昨天強調,如果刊登內容不具廣告性質,目的也非促銷酒類時,法律並未強制須加註警語,當然也不會被罰。好了,這些政府官員們大概也知道自己的無聊之處了,雖然不知是否怕被鄉民們持續撻伐,還是因為怕必須對成千上萬的部落格文章一一作確認而給自己找麻煩,所以才發出這樣的聲明。
但是他們是不是忘記在更早之前自己曾說過︰部落格若出現「可明白看出酒類的商標與品牌標誌」的照片與影片,和「針對特定品牌酒類」進行品評或介紹,依法可能被認定為菸酒類廣告。
結果在更新的聲明中,完全沒有針對先前的說法做任何表示或歉意,僅說明經人檢舉後,在經過察明並釐清屬於網友分享,而非促銷酒品,判定不違反菸酒管理法規定,因而未罰並回覆檢舉人結案。
因為國庫署一個回應「提到酒名稱就是廣告」,結果導致辛辛苦苦建立的文章被撤下(或者被要求刪除),接著事後又說明「若僅為酒品分享心得,則不屬於廣告成分,所以不開罰」,這豈不是給人找麻煩嗎?
親愛的政府官員們,麻煩你們多用點心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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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談酒未加警語-無名、奇摩blog挨禁酒令」報導說明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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