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提到了:
財政部國庫署上月底陸續發函給知名部落格網站,指部落格若出現「可明白看出酒類的商標與品牌標誌」的照片與影片,和「針對特定品牌酒類」進行品評或介紹,依法可能被認定為菸酒類廣告。無名小站一個月就收到四、五十封通知函。
好了,知道這是怎麼一回事嗎?
也就如同《mailto:WONDERLAND@魔界第六層》的作者在「冤枉啊大人,我沒收到廣告費啊!」一文中所提到:
所以只要我拿著酒瓶子在街上閒晃,我就算在幫那間酒廠打廣告。如果7-11把裝煙酒的紙盒裁開用來給我拿剛微波好的御便當,不巧剛好上面有商標、品牌,那樣也算是幫菸酒商打廣告。要是很不幸的,上面剛好都沒有警語,那就是我死好活該。
也有可能發生:我今天發表一篇日記,單純只是分享自己平日樸實
按照這邏輯的話,那今年在台南永康的燈會,台啤不就徹底地在現場進行酒促活動了?花燈上也沒看到「飲酒過量,有礙健康」的字樣啊?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的警語在那? 2008年燈會 |
我在公共場合跟朋友說我喜歡喝海尼根,難不成我還得在話後補上一句「飲酒過量,有礙健康」嗎?並不這樣的…這樣朋友會以為我是神經病。
好,再延伸一點:就拿現在漫畫分級貼紙來說好了,以後漫畫展、電腦展、資訊展乃至於電玩展,展場上的Show Girl因為身材火辣、身上布料稀少,電玩內容涉及暴力或過於血腥,是不是以後連看展都得限制成年人以上方可購票進場,否則內容過於腥羶,不適合年幼青少觀賞。而且不論電玩軟體、Show Girl上頭都得要有明顯的18禁貼紙露出才能公開亮相,最後旁邊還要有個警語之類的,警告玩家們「電玩過量,有礙身心」。
本展場因內容過於腥羶, 限18歲以上成年人觀賞。 2008年台北電玩展 |
現在在網路上發表言論,似乎越來越麻煩,稍微在網路上分享某某硬體或食物心得,變得似乎是在替這樣東西背書似的,不然就是得忍受被鄉民砲轟是業代,或是私下拿了什麼好處才來分享這份「心得」。
那請問,我在部落格裡頭發表了一篇RR5即將上市的消息、IE 8釋放出beta測試的內容,請問我是跟Arai有拿到好處嗎?沒有,RR4我也是得自己存錢買,零件壞了也是自己掏錢買新品回來換,我有從微軟那邊拿到廣宣費用嗎?當然也沒有。
有沒有搞錯?原本好心跟網路上不曾謀面的人,分享自己使用某某東西的心得,內容與觀賞的人想法不同也就算了,還必須被冠上一些莫須有的罪名,那之後誰還來分享?平白無故地被開單,以後誰還敢在網路上發言?
我可不希望以後看別人的文章,底下還要忍受一大堆有的沒有與內容不相干的標語或標誌。 例如:《 Pauillac玻雅客酒窖》作者便為了「響應」此「活動」,所以只能在部落格中加上諸多的警語。
相關聯結
談酒未加警語 blog挨禁酒令
冤枉啊大人,我沒收到廣告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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